依據戶籍法 第17條 結婚,應為結婚之登記。 離婚,應為離婚之登記。
公開儀式結婚後,卻沒有去戶政機關登記結婚,違反了戶籍法規定,罰則如下 戶籍法 第53條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;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。
惟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親屬篇,關於結婚之規定。自97年5月之後,結婚採取登記婚。以後對婚約的合法性就較無爭議。